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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84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中的雇员纳税人和非雇员纳税人的档案内容,如是非重点纳税人应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所列示的项目,如是重点纳税人应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示的内容。
  (二)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全部纳入重点纳税人管理并进行登记,基础信息档案内容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示的内容。
  二、关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225号)的规定,我市已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内容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因此,按照《办法》十一条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不仅应填写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还要填写支付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二)已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扣缴义务人,不再另建有关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扣缴义务人档案内容与其税务登记内容一致。
  三、关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要求其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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