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个人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已售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先购置住房,12个月内销售原住房的,应纳的税款直接申报入库。
第十一条 个人之间调换住房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比照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拥有所有权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屋坐落地在市内四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范围)的,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地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房屋坐落地在其他县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范围)的,在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出售拥有使用权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转让房屋坐落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第十三条 个人出售房屋取得所得的纳税申报时限为个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房地产交易或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凭纳税人提供的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个人转让房屋使用权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方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个人在出售房屋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报的资料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规定提供的资料相同;采取非核定征收形式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反映所售房屋的“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结(离)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