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转让房屋收入额是指交易双方的成交额。对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收入难以确定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房屋转让的计税收入额。
房屋原值是指购买房屋时的购进价格、偿还的贷款利息以及原购买时实际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维修基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合理费用是指出售房屋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第五条 个人出售房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
第六条 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收入、成本和费用凭据的,采取查实征收方式,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七条 以下情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房屋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取得的所得,核定征收率为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凭据使转让房屋的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的,个人转让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个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2%。
第八条 税款计算公式为:
查实征收: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20%
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 转让房屋收入额× 1%(1.5%或2%)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或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