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第二十条中关于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屋的购房时间的规定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6]27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1、《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略)
2、《个人换购住房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个人转让房屋使用权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略)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加强对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征税项目和税款计算
第三条 个人出售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