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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五)仓库管理和搬运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与市供销总社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及供销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销售点周边情况示意图;

  第九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印制、两级颁证、分级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每月5日前必须向市安监局上报上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证申请表及花名册,完善备案程序。

  审批发放的相关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格式,各颁证机关可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分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单独存放所销售的烟花爆竹,配齐消防器材,张贴醒目的安全标志;

  (二)主要负责人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三)烟花爆竹存放量由安监部门核定,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供销社核定;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五)保证具备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六)与区县供销社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及与批发单位签定的供销合同;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分别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和搬运人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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