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10月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废止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安监〔2005〕3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下同)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含进出口经营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指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单位(含个人)。
第三条 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凡在我市现已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遵循“单位申请、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单位)的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凡我市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当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设施,其结构、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消防及防雷设施等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第三章 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安全责任制、仓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制度、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