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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无地板的存储仓库,地面要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库房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器设施、严禁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产品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库房的管理人员、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销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仓库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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