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安监[2005]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市安监局编制了《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23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批发(含进出口)、常年零售、临时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履行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许可的销售方式、许可范围从事批发、零售经营活动;不得将经营权转包或变相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