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05年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二)补贴率和补贴额

  按照《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使用省级资金的补贴率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引进开发试验示范的新机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个实施县重点补贴2-3种机具。具体补贴标准在公布目录时确定。

  为加快玉米收获机械化、小麦保护性耕作的技术普及和发展进程,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可实行与配套动力机械一并补贴。

  各市、县和含扩权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重点推广的机型,在使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补贴额度等,由各市、县和扩权县(市)自行确定。

  七、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市、扩权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年度实施县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订本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市及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各一式三份)。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在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的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机)部门。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及扩权县(市)上报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八、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专项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在专项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因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省级补贴资金。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卖)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四要搞好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专项档案信息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专项或调减专项经费数量。五要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各市、扩权县农机主管部门在6月28日、9月28日上报本市农机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并于10月底前上报全年的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扩权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在按时间要求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的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