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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第二十二条 取得省级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作物无效,对人、畜、作物有害,由省农林厅宣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限期三个月内整改。经整改省级抽查仍不合格的肥料产品,对其肥料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和/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

  (二)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三)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四)复混(合)中微量元素肥是指钙、镁、硫、硅、铜、锌、铁、锰、硼、钼、硒等中微量元素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和/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

  (五)营养基质是指能够提供植物一定营养,同时又能固定植物根系、保持水分、增加通气性的基础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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