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3.产品标准原件;
4.产品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
5.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6.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7.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代表性样品二份。
第八条 凡申请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在氮磷钾总养分含量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单一养分实际含量变幅范围不得超过登记配方的±1.5个百分点。
(二)配方肥中的有机无机肥氮磷钾总养分含量不得低于15%,有机碳含量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省农林厅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须在江苏省境内进行一年两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域或连续二年一个生态区域适用作物规范的田间试验和/或示范试验。
仅以氮、磷、钾三元素制成的普通复混肥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一条 肥料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由省农林厅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农林厅的监督管理。试验报告由试验承担人签字,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肥料生产者申请登记的精制有机肥、营养基质、床土调酸剂及配方肥中的有机无机肥,必须通过省农林厅认定的药品、卫生、环保等法定检验机构的产品毒理学、残留、对环境质量影响等毒性毒理试验。
第十三条 肥料生产者可委托所在地市、县(市)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代理肥料登记申请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