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复混(合)肥、配方肥(含有机无机肥)、复混(合)中微量元素肥(不含叶面肥)、营养基质、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第三条 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生产者生产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不同配方的肥料产品均需取得肥料登记证。
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外贸合同约定生产专供出口用的肥料产品免予登记。
第四条 省农林厅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登记审批工作委托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登记结果报送厅农业局备案。
市、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六条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生产所申请登记肥料品种必备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完整的质量保障及检测体系,检测仪器设备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
第七条 肥料生产者向省农林厅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表上应申述以下内容:
1.产品概述:名称、成份及主要理化性状(产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2.产品分析方法:技术指标、检验规则、检验方法;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