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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认定办法

  2、产品的分析方法:产品全项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

  3、生产工艺简述:使用原料、填充物、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二)附件

  1、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执行标准复印件;

  3、肥料生产许可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除外);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6、企业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7、省级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毒性毒理试验报告复印件;

  8、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三)代表性肥料样品二份(每份500克),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市级土肥站受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委托进行抽样并加贴封条。

  第七条 省土壤肥料总站接到申请后,对生产条件、工艺流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规章制度和环保控制手段等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产品,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三章 检测与试验

  第九条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对申请者的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重点是肥料中有毒有害物含量的分析化验,不合格者则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肥料产品,须在辽宁省境内2个以上不同生态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规范的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 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由省土壤肥料总站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试验报告由试验承担人签字,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检测试验肥料所产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含量和试验农田土壤中施用该肥料后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三条 辽宁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产品的质量检测、安全性试验及使用该肥生产的农产品品质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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