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认定办法
(2002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鼓励肥料企业生产、销售优质肥料,引导农民使用优质肥料,减少劣质肥料对土壤的污染,保护耕地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是指经辽宁省农业厅组织评审认定,以提供农作物营养为主要目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经安全性田间试验证明对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肥料产品。
可申请评审认定的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微生物类肥料、腐殖酸类肥料、氨基酸类肥料、各种叶面肥、营养基质和床土调酸剂。
第三条 辽宁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的筛选、认定、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的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肥料生产者和销售者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认定。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或省级肥料登记证及其它生产、销售的合法文件;
(二)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检测体系,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三)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料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专用肥申请表,一个产品一份,内容包括:
1、产品概述:主要成份(包括主要营养成份及重金属、三氯甲醛、缩二脲、游离酸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含量。对于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栽培基质以及微生物肥料还要说明其所含有害微生物种类和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