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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证件应采取微机制证并塑封,手写、非塑封无效;

  (二)证件采取7位阿拉伯数字号码制,前4位为所在市(区)行政区域代码的前4位号码(杨凌示范区第五位号码为v),之后为三位数字编码(杨凌示范区为两位)。应保持各县(区)经纪人号码的相对连续;

  (三)应注明服务的范围,一般以经纪人所在乡(镇)为服务范围,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周边乡镇,但不能超出本县(区)范围;

  (四)证件当年当季节有效,应注明有效期限,期限为服务范围内的预计小麦成熟时间至预计的收获结束时间,时间应采用年、月、日标注;

  (五)持证人身份为农民的应在“所在单位”栏填写所在的县、乡、村;

  (六)证件的发证机关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印章压盖在照片的左下方,证件无发证机关盖章无效;

  (七)应注明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即核发证件的县农机管理部门电话号码;

  (八)服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纪人应将证件交回发证的县农机管理部门;

  (九)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原经纪人进行复训,复训后在《备案表》上签注复训记录,发给当年证件,继续从业。

  第八条 经纪人应亮证服务、文明服务、协商服务。服务应征得外来作业队(机手)的同意,不得强行拦截,迫使为其服务。

  第九条 经纪人在兑现服务承诺后,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标准应与机手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省农业厅等5厅(局、公司)《关于做好“东进西征”小麦机械化跨区收获活动的通知》(陕农业发[1997]124号)规定的每亩1元的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对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按照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及其修正案(农业部令第29号、3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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