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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有固定居住地和一定的独立财产;

  (三)熟悉跨区作业管理规定及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四)掌握联合收割机的基本知识、熟悉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标准和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五)有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服务设备;

  (六)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声誉。

  第五条 经纪人备案程序:

  (一)欲从事经纪人活动者凭单位(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到县农机管理部门填写《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

  (二)县农机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备案人的自身条件、各乡(镇)或某一区域的机具分布情况、小麦种植面积、预计引进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等综合因素,为乡(镇)或某一区域选配经纪人。

  对备案的经纪人进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标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维修及农机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点的分布情况和服务价格、中介服务的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后,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发给省农机管理局规定式样(见附件)的由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证》(以下简称《经纪人证》)。

  第六条 经纪人的义务和服务内容:

  (一)作业前,应考察作业地块、收获时间和行驶路线,预约作业面积和作业价格,并与需作业方签订作业服务合同;

  (二)负责外来作业队(机手)的作业地块安排,保证基本集中连片作业及安全转移;

  (三)负责兑现承诺的作业面积及收费标准,确保正常收费;

  (四)向需作业方保证作业质量,维护外来作业队(机手)和需作业方的合法权益;

  (五)向机手提供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信息服务,协助其搞好服务工作;

  (六)向机手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为了保证服务内容的兑现,必须与外来作业队(机手)签订《跨区作业服务合同》。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应兑现合同中承诺的作业面积和收入。

  第七条 《经纪人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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