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农机(农业)局(中心)、杨凌示范区农村发展局:
2003年4月,我局以陕农机发【2003】21号文件颁发了《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在经纪人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地推动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重新颁布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我局生产处。
二○○五年四月八日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
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的管理,推进跨区作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提高跨区作业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和《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区作业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是指通过有偿服务为外来的跨区作业队(机手)联系、安排作业地块、协助丈量作业面积、收取作业费并提供配件、油料或维修和食宿等服务信息的公民。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纪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纪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