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许可决定。根据厅领导的职权和分工,许可办集中把经审验的处理意见统一呈报厅领导,由厅领导签署许可决定。
(五)办文出证。许可办根据厅领导签署的许可决定,办理编号、缮印、盖章和出文、出证手续,把许可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六)备案归档。许可办把每项许可的所有材料按照文件归档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和分类立卷归档。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即时统一办理制。许可办依据《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二)对只涉及一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承办单位接到《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验并作出处理意见。
(三)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的,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承办单位接到《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按各自职责完成申报材料的审验,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四)对办理职责不清或联合办理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协调办理制,由许可办集中综述、协调作出处理意见。
许可办完成各项办理工作后,将《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呈厅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限时办理制度。行政许可有法定办结期限的,依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结期限内。
第九条 实行许可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或新闻媒介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