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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2004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是指省农业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以综合办公的形式,统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建立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成立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设立统一对外的服务窗口。许可办负责行政许可业务受理、送达,督察督办,协调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启用“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章,由许可办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许可办负责编写《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推行网上许可,向社会发布许可信息。

  第六条 建立科学、有序、简便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提起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请人向许可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报表,提交有关申报资料,阐明申请的依据、理由、事项和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向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统一向省农业厅许可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查受理。许可办根据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求,按照许可的不同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申报材料或可行性报告,进行依法审查核实,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三)组织审验。许可办把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农业厅业务处室职责和权限交由处室或单位组织审验。承办处室或单位落实责任人和承办人,承办责任人限期组织审验,对属于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勘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由省农业厅直属相关技术机构或具有资质的机构承担。承办处室依据审验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送许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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