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建桥学院终止
与新加坡澳洲理工学院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复
(沪教委外〔2006〕23号)
上海建桥学院:
你院《上海建桥学院关于终止与新加坡澳洲理工学院合作项目的请示》(沪建院请〔2005〕25号)收悉。鉴于境外合作方澳洲理工学院因资金问题已于2005年8月被新加坡英华美集团兼并,合作办学双方没有继续合作意愿及经合作双方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的情况,我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终止与新加坡澳洲理工学院合作项目的申请。
请你院及时妥善做好与学生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并在收到此批复后15天内将《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