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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南银发[2006]23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度放宽贷款对象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除《通知》规定的对象外,还包括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以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人均2-5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对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人员人均2-5万元标准。

  三、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南银发[2004]79号、苏财社[2004] 97号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贴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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