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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省农机局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以《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为依据确定补贴机具类型、生产厂家、机具价格、供货方等。
  第十一条 各实施县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专项实施范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实施县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并将本县的补贴购机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机局审定,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省农机局根据各实施县的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协议、提货单、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购机发票复印件、提货单、购机农民身份证复印件、购机登记表等相关手续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农机局审核,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负责审核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确保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到位和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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