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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确定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省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示范推广应用新型先进机具,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贴比例由省农机局根据当年相关情况确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和对增加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的牧草、马铃薯等产业作业机械为主。
  重点补贴机具种类: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械,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根据中央及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省上安排,由财政、农机联合组织推荐实施县,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推荐遴选实施县,并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各实施县根据《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及要求等,由市(州)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第九条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各实施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各实施县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经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省农机局为确保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当年《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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