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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征收,为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当前,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同步推进。一是已在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同时申报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分别记账。二是已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期间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失业后,连同以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短期就业期间,每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期限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四是社会保险省直行业统筹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要一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保经办机构代收核算后,再将这部分失业保险费按规定返回统筹地区。

  四、筹措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落实失业保险按统筹地区属地管理制度。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地方,应采取动用滚存结余、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由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补充、地方财政补助、银行贷款等措施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

  五、加强管理,严格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

  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现阶段下列人员可视为重新就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与街镇乡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且协议期未满的人员;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要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示制度。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失业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并委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为其开具证明,社保公司凭此证明,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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