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四、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优先赋予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创新渠道。

  (七)省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省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省、市(州)报社、电视台、电台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八)省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州)、县(市)政府也要对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县(市)政府给予“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金额应不少于5万元。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十一五”期间加快培育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以及积极培育发展吉林地方特色知名品牌,实施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商标兴市兴县战略,当作振兴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将把各级政府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市(州)、县(市)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制订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十一五”规划,出台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为多出品牌、多创品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