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含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可在我市规划商务区内优惠提供使用面积10亩以内的办公用地用于新建办公大楼,其土地价格实行优惠地价。
六、扶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不断提升我市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以及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三种体系标准认证的工业企业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但同一企业和同一产品在五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同级奖励。
七、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发展循环经济。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清洁生产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对经鉴定验收节能15%以上(含15%)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10%-1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认定委员会已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利用废弃物增量在10%以上(含1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提供补贴。鼓励组建产权多元化的担保公司。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157号)文件有关规定运作的担保公司,按年平均担保贷款余额的千分之六给予风险性补贴。各县(市)区应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九、扶持农产品产业化和绿色食品深加工。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水产品加工项目的补贴,安排500万元用于副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补贴,安排500万元用于蔬菜无害化处理和冷冻贮藏项目补贴。
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财政借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服务企业,做好各项工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发放、监管工作。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