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企业跨县(市)区搬迁的,搬迁前的原税收上缴基数额返还搬迁企业原址所在县(市)区,税收增量部分归搬迁新建工业项目落地所在县(市)区,每年年底由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调整。但被划出基数可统计在新建工业项目落地所在县(市)区财政收入中。
市属国有全资工业企业因环保、城市规划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其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净收入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搬迁改造项目建设。
三、鼓励工业大项目招商,推进大项目尽快落地投产。对工业大项目招商实行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招商落地的项目,首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首期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首期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首期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
对首期投资3亿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各县(市)区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实行资金跟进政策,按首期投资额的10%-20%提供配套免息资金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六年。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提供的免息配套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提供六年贴息。使用免息配套资金,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押。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订,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扶持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3〕10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当年市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应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五、扶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对工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