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3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促进“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市财政通过集中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工业企业搬迁和结构调整资金、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拍卖地块中的工业调节金等各类资金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应不少于1.5亿元。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年安排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余县区每年应不少于2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二)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四)对工业地价优惠的补贴;(五)大型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贴息。
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集聚,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瓶颈”制约因素。通过整合,推进高新技术园区扩区,用足用活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税收等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收购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4〕23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工业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市财政可提供免息借款予以扶持,借款期限从财政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六年。借款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押。根据新建工业项目投资进度,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5%的比例分批核拨。财政借款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搬迁企业地块改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净收入(指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榕政综〔2004〕230号、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所列土地整理费、各项税费、土地收购价格、按期或提前搬迁的5%奖励后的净收益)的80%。财政借款在借款合同约定借用期限内不计息。第四年底收回本金的20%,第五年底收回本金的30%,第六年底收回本金的50%。第四年至第六年以企业搬迁前三年平均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抵扣应归还的本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258号)文中第
二条第二项有关财政性贴息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