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5]117号)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