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问题的答复的函
(吉卫函〔2006〕76号)
各市、州卫生局:
近日,各地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对“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及标牌”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评定量化分级管理单位资格后的工作内容,各地要认真落实。
二、全省对已达到分级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标示:
1、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量化分级等级标志;
2、一律张贴或悬挂“食品卫生等级标牌”。
三、等级标牌要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标牌的材质可以是纸制、木制或金属制。标牌材质由设区的市、县(市)自行规定,并按有关要求办好相关审批手续,标牌发放单位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单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