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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郑政文〔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实行市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经常现场调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建设进度。

  2.重点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解决各方面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力量, 为落实目标任务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责任制

  1.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建设环境负总责。凡因建设环境不好,影响建设进度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2.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确保完成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列入当年新开工的项目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凡因组织领导不力,影响建设进度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3.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市政府协调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拖延贻误工作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4.六县(市)及上街区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分工,对市内五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和本系统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凡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协调力度

  1.建立重大项目领导协调机制。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经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协调难以解决的,要直接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牵头及时协调解决。

  2.成立专门协调领导机构。对公路铁路、电力线路和输油(气)管道等带状项目,分别成立市、县(市、区)两级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地、规划、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研究制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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