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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4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3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基本现代化建设八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3号),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大户等涉农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农为主、安全稳健”的原则,对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在全市建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等涉农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业企业担保机构。2006年各市(县)、区分别组建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其中市(县)、区、镇政府出资不少于2000万元,为全市农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组建担保机构
  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等涉农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规范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同级发改、财政、农林、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分别备案。
  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原则上以市(县)和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企业担保公司一般单独设立,也可以在同级信用担保机构中增设相应的农业企业担保业务。
  三、筹措担保资金
  由市(县)、区、镇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组建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宜由政府资金引导,以社会资本为主,各级政府予以鼓励支持。原则上,各市(县)、区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包括承担农业企业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市(县)、区和镇政府出资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应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入股,扩大注册资本,提高担保能力。鼓励各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企业担保业务,根据为农业企业担保的业绩,各级政府给予奖励扶持。
  四、开展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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