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预[2006]22号、沪价费[2006]9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下岗协保人员: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规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四)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收费政策的期限。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以上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详见附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当向执收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经执收单位核实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执收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