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三)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四)原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检测记录;
(五)分部工程、工序、部位的质量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 市质监机构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应当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道路结构层和沟槽回填等重要部位;
(二)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质量及隐蔽验收记录;
(三)原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检验报告、结构检测报告等;
(四)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
(五)分部工程、工序、部位的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机构对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及使用功能的监督,应当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室内吊顶、夜景观照明灯具、大型灯具安装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
(二)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三)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检测报告;
(四)绝缘电阻、综合防雷接地电阻、节能检测资料;
(五)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压及非承压管道闭水试验的资料;
(六)屋面、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悉设计图纸、有关文件资料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二)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技术要求,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
(三)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验、测试等技术资料;
(四)对检查出的问题监督落实整改,要求责任单位提供整改报告,并存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五)按期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质监机构应当进行监督验收,对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抽查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资料、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