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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地区测定每年校舍改造所需资金。校舍改造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共同分担,由地方政府承担的 50%部分按省级财政 60%、县级财政40%的比例分担。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 “一把手 ”亲自抓,总负责,并成立以政府 “一把手 ”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后,州、县财政原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经费 (含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不得减少,州、县财政应承担的助学金要确保落实。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严禁挤占、挪用、滞留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从当年起5年内不再安排校舍维修改造、中小学布局调整等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的其它专项资金。
  (三)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编制工作要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经费都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全面清理现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除按 “一费制”收费标准收取课本费(只向非贫困生收取)、课堂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用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要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同时,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逐步清退代课教师,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师资水平。要高度5重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支教制度。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牧区中小学课程改革,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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