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 “明确各级责任、省州县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的原则,逐步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从 2006年起全部免除农村牧区 (含镇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杂费,对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全部予以解决。
(二)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 (青财行 〔2005〕179号 )规定的范围执行,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并逐步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覆盖范围。
(三)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以学习、生活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贫困生助学金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青财行 〔2005〕149号 )规定的范围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要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同步享受 “两免一补 ”政策,具体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子女实行 “两免一补 ”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05〕97号 )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农 (林 )场、监狱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牧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五)从 2006年起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原县级财政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50元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 20%。为明确省、县政府的责任,我省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财政 60%,县级财政 40%。为了确保中央政策落到实处,目前,地方承担部分暂时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待中央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后,再按上述比例分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