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六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六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 〔2005〕43号 )精神,确保我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
一、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性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我省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各级政府认真执行 《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贯彻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同时,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牧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通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 “两免一补 ”政策,使我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我省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投入不足、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保障机制不稳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能力,从今年起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这项改革不仅是贯彻落实 “三农 ”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同时能够科学合理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 “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