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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司法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
  (四)根据不同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1、学校教育。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促进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公共安全课程教材进入课堂,同时利用教育媒体对社区、农村牧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共安全普及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公务员培训。将应急知识培训列入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不定期举行短训班或专题研讨班;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公务员和各级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
  (责任单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组织、人事部门、行政院校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
  3、职业培训。对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在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中增加相关内容。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
  4、志愿者培训。
  (责任单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团省委、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
  (五)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
  1、由行政主管部门编写和发放公共安全知识手册,范围要涉及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街道社区、广大农村牧区。
  2、制作宣传海报,在社区、农村牧区、企业、学校以及工地、机场、车站、市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
  3、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在州(市、地 )、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在公共汽车、列车、民航班机等运输工具上广泛宣传。
  4、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宣传栏,摆放展板,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提纲。
  5、围绕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日 (周、月 )开展宣传活动,当地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要亲自参加,组织青年志愿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6、不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和技术展览等活动。
  (责任单位:各地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部队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由部队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配合新闻媒体,主动开展科普宣教活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成立由本部门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小组,作出计划,分步实施。同时,要落实责任,及时提供素材,主动接受采访,积极做好科普宣教工作。
  一是根据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制订科普宣传工作计划。从今年开始,利用五年的时间,逐步在全社会树立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宣传“尊重生命,热爱生活 ”的理念,普及基本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基本技能,逐步在公众中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倡导通过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减少因此而导致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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