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省和人口密集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或员工总数2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