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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有市场需求的企业,实施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4、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巩固和发展省外劳务输出协作关系,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推动劳务经济发展。鼓励资源开采型地区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主辅分离、破产重组过程中利用有效资产安置富余职工。 

  7、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牧区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由同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政府应尽快协调建立,以保证就业再就业贷款政策的顺利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信用社区担保贷款的方式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国家规定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另行规定。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各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扩大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同时,经办银行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快捷、满意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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