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
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 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I、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开展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