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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设备保障

  要做好救援和抢险设备的配备和保养,建立各种救援抢险设备的数据库,保证在应急处置中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设施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社会动员保障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间、提供救助的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制度等,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法律救助要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4.13 人员防护保障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 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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