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青政〔2005〕82号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省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m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省内跨州(市、地)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州(市、地)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