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可燃排空气体利用为重点,推广可燃排空气体的回收发电技术。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保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在90%以上。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
(二)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为重点,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建设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中心和再生资源产业园,发展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厅、供销社、质监局负责。
(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和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生产有机肥等技术。推进沼气、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该项工作由省农业厅、建设厅、科技厅负责。
六、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围绕建设制造业强省目标,提高工业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降低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度。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盲目发展,制定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局负责。
(二)认真落实并积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
清洁生产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鲁政发〔2005〕83号)。实施《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山东省清洁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加快编制《山东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法制办、环保局负责。
(三)做好试点省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5〕2199号)要求,抓紧制定《山东省循环经济试点省实施方案》,并报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备案。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外经贸厅、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