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
重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6〕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现就做好近期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加快制定资源节约规划。研究制定《山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山东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节约矿产资源等规划,制定《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发改委、水利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负责。
(二)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煤炭、电力、化工、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和100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推行住宅建筑与太阳能利用的一体化。该项工作由省建设厅、农业厅、旅游局负责。
(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颁布实施《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的审查监督与管理。积极推进城镇供电、供热、供气体制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搞好一户一表制的推广和改造。该项工作由省建设厅、质监局负责。
(五)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汽车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选配先进节能适宜车型,提高燃油利用效率。该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
(六)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落实《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182号),进一步强化节约能源和能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执法力度,提高能源利用率。依照《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质监局、法制办、农业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