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明确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情况,案卷质量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等。
(三)创新评议考核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增强考评标准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指标能够量化的都要量化;评议工作以外部评议为主,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要建立征求人大、政协机关意见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议的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统一考核。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之中。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考核作为部门主要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综合类先进集体,个人不得被评为年度优秀等次。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一)强化责任追究。对有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并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其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依纪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明确责任追究分工。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监察部门和机构按照《
行政监察法》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