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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三) 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出发,经审核界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的要求,将其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各个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职权,应尽可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承办。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四)明确执法责任。行政机关所有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针对不同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任何违反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以及乱作为行为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及时向社会公示。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应汇编成册,将八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理时限、执法标准、执法责任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按照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方式,于2006年3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
  (六)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1个月内,对相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等内容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报备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和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确定评议考核主体。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进行评议考核;各部门(系统)负责本部门(系统)行政执法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考核,并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将考评结果抄告当地政府。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充分听取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考评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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