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3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6〕1号、吉发〔2006〕1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加快农民增收步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十一五”期末,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达到450万人、劳务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40%左右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全面落实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各项任务
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根据“十一五”末期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提出2006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要达到330万人、增加劳务收入30亿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转移农村劳动力当作发展农村劳务经济的一项产业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县域经济发展、小城镇建设、工业集中区建设以及各类产业项目同步规划,共同实施。
二、大力开展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目前,农民缺少一技之长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稳定就业和提高劳务收入的“瓶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提高农民职业技能、掌握外出务工常识和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等作为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实抓好。各级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引导和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管,提高培训效益。要整合现有的农村教育培训资源,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一批具备一定培训条件和转移就业安置能力、信誉良好的培训单位承担转移培训任务。注重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乡镇,集中建设一批集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指导、管理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指导和帮助培训基地与职业学校、乡镇、企业的协作与联合,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创新转移培训模式和政府直补农民培训的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