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闽价电[2005]13号 2005年3月22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油福建分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4310元调整为4610元。
二、各价区零售中准价在我局闽价电[2004]29号文件规定价格基础上,90#高标准清洁汽油每吨提高300元。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汽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8%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及时将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具体零售价格抄送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密切关注受影响较大的出租车等行业运营情况,制定具体疏导矛盾的办法,适当降低出租车公司管理费用,以降低出租车经营成本支出,缓解调价对出租车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