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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南府发〔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我市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3689个单位(含城区、县)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26.71万人,覆盖率达到74%。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归集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全市尚有9.52万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公助部分没有到位或不足额到位,特别是县财政没有安排或不足额安排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三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要从法制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各单位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单位公助部分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市、县财政要按部门预算规定综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考虑。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公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

  五、各单位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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